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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劣质康佳电视机+劣质售后服务

news.dayoo.com   2006年08月21日 15:19   来源: 大洋论坛

 

  问题:

  你们好,由于我购买了康佳公司的彩电不到半年时间出现三次不同联系到故障,我认为该产品是劣质货品,而且到现在康佳广州公司都没有人跟进此事,故上来发表一下,敬请各位小心陷阱!!!!!

  我在2005年8月12日在广州国美天河店购买了康佳公司的型号为:“P29FM296”的彩电一台,第一次故障在今年春节时就出现不能开机的情况,报修后康佳公司的维修员上门检修后确认为主板主件故障,需要更换主板,维修员把主板带回公司差不多一个月之后才上门维修;

  第二次故障出现在第一次维修完一个月后,大概是3月份,声音控制出现故障,不能调节声音大小,只能控制为有声音和没声音,维修员上门检修后说是控制零件坏了,要回公司等总部发零件过来,一等就等了三个月,毫无音讯,后来再次联系维修员,维修员竟然说零件一早就有了,只是没有了我的联系电话,就把这件事一直丢开不管了,难道我们不再联系维修员就这样等下去直到海枯石烂吗?难道康佳公司就没有我当初两次报修的联系电话吗?难道康佳公司就没有人跟进客户维修的进度吗?跟进是否完成一宗售后维修吗?真是不知康佳公司的售后管理及维修管理是否有人管理,如果有真是要评估一下这位主管人员的工作能力,是否适应在这个工作岗位待下去;

  第三次,是最可气的一次,说实在的,我经历了前两次的维修本以为应该把问题解决了吧,谁知道7月7日(距离上一次维修才过了两个星期)我的电视机又出现了极其严重的问题,估计该产品是劣质产品,首先是声音出现故障,一阵乱叫后就变哑巴了,图像紧跟就变小,接着啥都没有了,请问这也叫电视机吗?我在7月8日再次打电话报修,接着就如石沉大海,没有跟进及任何回复,一周后15号我再次致电8008100788热线,不料变成死线,一打就断线,打其他维修电话也永远占线,打了几天都没能打通过,只好联系到深圳总部0755-26949229,接线员答复帮忙联系,答复当天叫维修员打电话联系跟进,后来又没了音讯,只好联系天河的国美电器,答复是他们也打不到康佳广州公司电话,找不到人解决我的问题,只好再次联系深圳总部,这次接线员才帮我联系到广州的维修员,维修员来电答复第二天上门检查,19号我请假在家等候维修员,维修员11点上门检修后答复是严重故障,需要整机拉回公司维修,我再次联系广州公司,答复是20号派车上门拉机及承诺借一台电视机给我暂用,于是20号我又请假在家等了一天,电话都没来一个,这是把我愚弄及欺诈的行为,下午我再多次拨打康佳公司电话,3号接线员联系了司机竟然说今天都没空,要明天再联系,好,我再次白白等候了一整天。我又看一下康佳公司打算怎么处理。

  21号,我又等了一天的电话,结果还是杳无音讯,直到晚上我又多次拨打都打不通维修部的电话,康佳公司及维修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总是一天拖过了又一天。难道我的电视机是否就这样一直摆在我家就算了呢?。我想请问一句康佳公司的全国维修热线是否废的,弄一个废的维修部糊弄我们客户。直到我发表时康佳公司都没人再联系我,真是心都寒!!!!

  希望各位打算购买康佳公司的电视机前,哦,应该是康佳公司的产品前,还是做好准备,之后一年可能要多一个借口向单位请假,

  康佳公司产品质量差,劣质电视机+劣质售后服务,绝配啊!!!!

  回复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略)

(编辑: 缘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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